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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85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85條

審計規例

第185條

(1) 財政司司長可 —— (a) 訂立規例,為審計關乎向處置資金帳户存入款項或從該帳户支出款項的、屬於任何實體的會計紀錄及財務報表,作出規定,或就作出上述規定訂立規例;或 (b) 為相關目的,訂立規例。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 —— (a) 一般地適用,或參照指明的例外情況或因素,而在其適用範圍方面,受到限制;或 (b) 按屬指明類別的不同因素,有區別地適用。 (3)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就違反該等規例訂定罪行,並可就該等罪行訂定不超過第6級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一年的刑罰,亦可訂定兼處上述罰款及監禁。 (4)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不得在自憲報刊登該規例當日起計的一個月屆滿前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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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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