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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財政司司長可 —— (a) 訂立規例,為審計關乎向處置資金帳户存入款項或從該帳户支出款項的、屬於任何實體的會計紀錄及財務報表,作出規定,或就作出上述規定訂立規例;或 (b) 為相關目的,訂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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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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