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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8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86條

釋義

第186條

在本部中 —— 香港股東 (Hong Kong shareholder)的涵義如下︰凡有非香港處置行動就某實體作出,而某人在香港法律下作為該實體的股東的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確認文書的訂立所影響,該人即屬香港股東; 香港債權人 (Hong Kong creditor)的涵義如下︰凡有非香港處置行動就某實體作出,而某人在香港法律下作為該實體的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確認文書的訂立所影響,該人即屬香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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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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