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非香港處置行動
第187條
(1) 如處置機制當局接獲關於採取非香港處置行動的通知,則本條適用。 (2)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訂立確認文書,不論該文書所關乎的非香港金融機構或非香港集團公司,是否受涵蓋金融機構。 (3) 確認文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文書 —— (a) 該文書確認上述行動;或 (b) 該文書確認上述行動的某部分,但不確認其餘部分。 (4)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在訂立確認文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將該文書的文本,送交該文書所關乎的非香港金融機構或非香港集團公司; (b) 將該文書的文本,在該當局的互聯網網站發布;及 (c) 安排將關於訂立該文書一事的公告 —— (i) 在憲報刊登;及 (ii) 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該2份報章,須是該當局選擇的,選擇準則是使該公告有最大機會被相當可能受影響的人留意)。 (5) 處置機制當局經諮詢財政司司長後,方可訂立確認文書。 (6) 處置機制當局如認為 —— (a) 有關的確認,會對香港的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b) 有關的確認,不會帶來與處置目標相符的結果;或 (c) 確認就某實體而採取的非香港處置行動,會使香港債權人或香港股東(或兩者),相對該實體的其他債權人或股東而言,處於不利位置, 則不得訂立確認文書。 (7) 在決定是否訂立確認文書時,處置機制當局可考慮訂立該文書對香港財政的影響。 (8) 確認文書在該文書指明的時間或日期生效。 (9) 除第193條另有規定外,訂立確認文書一事,並不影響採取任何步驟,以將受有關非香港處置行動影響的實體清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