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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97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97條

合理辯解

第197條

(1) 凡本條例任何條文關乎某項違反,並訂定罪行,而該條文就該項違反,提述合理辯解,則本條適用。 (2) 凡可就有關條文所關乎的違反,提出控罪,則提述合理辯解,須解釋為訂定對該項控罪的免責辯護。 (3) 如符合以下情況,被告人須視為已證明自己對違反有關條文有合理辯解 —— (a) 所舉出的證據,已足夠帶出被告人有該合理辯解的爭議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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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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