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置機制當局可用本身的名義,對本條例所訂罪行或串謀犯該罪行的罪行,提出檢控。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處置機制當局可用本身的名義,對本條例所訂罪行或串謀犯該罪行的罪行,提出檢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