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在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包括轉授予該人的職能)時,或在對某人執行或看來是執行該職能提供協助時,真誠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該人無須為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在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包括轉授予該人的職能)時,或在對某人執行或看來是執行該職能提供協助時,真誠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該人無須為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