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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0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02條

處置機制當局有權指明文件格式

第202條

(1) 處置機制當局可指明為施行本條例而需要的文件的格式。 (2) 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規例或規則,有訂明任何文件的格式,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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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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