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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0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03條

修訂附表

第203條

(1) 財政司司長可訂立規例,以下列方式,修訂附表1 —— (a) 在計劃的列表中,加入項目;或 (b) 修改或省略該附表任何條文。 (2) 財政司司長可訂立規例,以在獲豁除負債的列表中加入項目的方式,修訂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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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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