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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獲委任人選須具備專長、經驗及資源,而該等專長、經驗及資源,是對該人能夠就有關實體執行獨立估值師職能屬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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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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