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獲委任人選須能就有關實體,公正無私且獨立地執行獨立估值師職能,而任何會阻止該人如此執行該等職能的情況,或按理可能會令人產生有該情況的觀感的情況,均不得存在。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獲委任人選須能就有關實體,公正無私且獨立地執行獨立估值師職能,而任何會阻止該人如此執行該等職能的情況,或按理可能會令人產生有該情況的觀感的情況,均不得存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