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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證券轉讓文書

第2條

(1) 證券轉讓文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文書 —— (a) 該文書訂定轉讓由某訂明實體發行的證券;及 (b) 該文書為轉讓由某訂明實體發行的證券(不論該項轉讓是否該文書的標的),或為與之相關的事宜,訂定任何其他條文。 (2) 證券轉讓文書可關乎 —— (a) 指明的證券;或 (b) 符合指明的描述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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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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