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第3條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就某訂明實體訂立證券轉讓文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將該文書的文本,送交 —— (i) 有關出讓人; (ii) 有關受讓人;及 (iii) 財政司司長; (b) 將該文書的文本,在該當局的互聯網網站發布; (c) 安排將該文書的文本,在該實體的互聯網網站(如有的話)發布;及 (d) 安排將關於訂立該文書一事的公告 —— (i) 在憲報刊登;及 (ii) 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該2份報章,須是該當局選擇的,選擇準則是使該公告有最大機會被相當可能受影響的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