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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屬(或曾屬)某信託或合約的標的之資產、權利或負債受某證券轉讓文書影響,而某處置前債權人或處置前股東屬(或曾屬)該信託的受託人或該合約的對手方,則任何人作為該信託的受益人或該合約的一方而向該債權人或股東提出申索的權利,不受本條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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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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