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補充證券轉讓文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證券轉讓文書 —— (a) 該文書訂定將以下證券轉讓:由有關訂明實體在原有文書訂立前發行的、不屬原有文書或另一份補充證券轉讓文書的標的之證券;或 (b) 該文書訂定任何證券轉讓文書可根據本附表第2(1)(b)條訂定的同類條文(不論是否就屬原有文書的標的之轉讓的相關事宜而訂定)。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補充證券轉讓文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證券轉讓文書 —— (a) 該文書訂定將以下證券轉讓:由有關訂明實體在原有文書訂立前發行的、不屬原有文書或另一份補充證券轉讓文書的標的之證券;或 (b) 該文書訂定任何證券轉讓文書可根據本附表第2(1)(b)條訂定的同類條文(不論是否就屬原有文書的標的之轉讓的相關事宜而訂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