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7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財產轉讓文書就以信託(不論如何產生)持有的資產訂定條文,該文書亦可訂定關於以下事宜的條文 —— (a) 據以在該文書生效後持有該資產的條款,有關條文可移除或修改該信託的條款,但移除或修改的範圍,僅限於有關處置機制當局認為對轉讓以下物項屬必要或合宜的範圍 —— (i) 出讓人在該資產中的法律或實益權益;或 (ii) 出讓人就該資產而有的權力、權利或義務;或 (b) 在該文書生效後,關乎該資產的任何權力、條文及法律責任,將可如何行使或如何具有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