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凡某文書符合任何以下說明,有關處置機制當局須將(或安排將)該文書的文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 (a) 該文書屬有關財產轉讓文書,而有土地權益根據該文書轉讓; (b) 該文書述明,根據第(4)款對有關轉讓施加的條件,是否已符合; (c) 該文書就違反上述條件引致自動歸屬予原有出讓人,提供證明。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2條
凡某文書符合任何以下說明,有關處置機制當局須將(或安排將)該文書的文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 (a) 該文書屬有關財產轉讓文書,而有土地權益根據該文書轉讓; (b) 該文書述明,根據第(4)款對有關轉讓施加的條件,是否已符合; (c) 該文書就違反上述條件引致自動歸屬予原有出讓人,提供證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