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處置機制當局認為,某受讓人已違反根據本附表第4(4)條施加的轉讓條件,該當局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作出第(2)款所指的命令。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如處置機制當局認為,某受讓人已違反根據本附表第4(4)條施加的轉讓條件,該當局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作出第(2)款所指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