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財產
第6條
財產轉讓文書可轉讓任何訂明實體的資產、權利或負債,尤其包括 —— (a) 在該文書訂立至轉讓日期期間取得或產生的資產、權利或負債; (b) 就於轉讓日期之前出現的事宜而在該日期或之後產生的權利或負債; (c) 香港境外的資產; (d) 在非香港法律下的權利或負債;及 (e) 該實體有權享有的或規限該實體的、根據某條例產生的權利或負債。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可轉讓財產
財產轉讓文書可轉讓任何訂明實體的資產、權利或負債,尤其包括 —— (a) 在該文書訂立至轉讓日期期間取得或產生的資產、權利或負債; (b) 就於轉讓日期之前出現的事宜而在該日期或之後產生的權利或負債; (c) 香港境外的資產; (d) 在非香港法律下的權利或負債;及 (e) 該實體有權享有的或規限該實體的、根據某條例產生的權利或負債。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