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財產轉讓文書可規定,由出讓人訂立的協議或作出的其他事情,須視作由受讓人訂立或作出;就出讓人訂立的協議或作出的其他事情,須視作就受讓人訂立或作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