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任何物項經轉讓後,某些關乎該物項的權利及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則財產轉讓文書可在該等權利及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訂明在指明的範圍內,按指明的方法,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作出分攤。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凡任何物項經轉讓後,某些關乎該物項的權利及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則財產轉讓文書可在該等權利及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訂明在指明的範圍內,按指明的方法,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作出分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