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財產轉讓文書可罷免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罷免在該文書指明的日期生效,或在該文書指明的事件發生之時生效。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財產轉讓文書可罷免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罷免在該文書指明的日期生效,或在該文書指明的事件發生之時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