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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有關財產轉讓文書導致有關存款人在有關受讓人處持有的存款數量或款額增加,第(2)款所述的受保障存款不受該情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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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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