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在本條中 —— 無力償付成員 (failed Scheme member)具有《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a)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27(1)及(2)條所指明的金額;及 (b) 以下款額中的較低者 —— (i) 經轉讓受保障存款的款額,加上該存款截至轉讓日期(包括當日)所累算的任何利息的款額; (ii)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27(1)及(2)條所指明的金額。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0條
在本條中 —— 無力償付成員 (failed Scheme member)具有《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a)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27(1)及(2)條所指明的金額;及 (b) 以下款額中的較低者 —— (i) 經轉讓受保障存款的款額,加上該存款截至轉讓日期(包括當日)所累算的任何利息的款額; (ii)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27(1)及(2)條所指明的金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