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假若有關出讓人及受讓人不各自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有關轉讓在非香港法律上有效,該項轉讓便會在非香港法律上無效)該出讓人及受讓人須各自採取該等步驟,確保該項轉讓在該等非香港法律上有效。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假若有關出讓人及受讓人不各自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有關轉讓在非香港法律上有效,該項轉讓便會在非香港法律上無效)該出讓人及受讓人須各自採取該等步驟,確保該項轉讓在該等非香港法律上有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