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條文等
第14條
(1) 財產轉讓文書可載有附帶、相應或過渡性條文。 (2) 財產轉讓文書可倚據第(1)款 —— (a) 一般地訂定條文,或僅就指明的目的、個案或情況,訂定條文;及 (b) 就不同目的、個案或情況,訂定不同的條文。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4條
附帶條文等
(1) 財產轉讓文書可載有附帶、相應或過渡性條文。 (2) 財產轉讓文書可倚據第(1)款 —— (a) 一般地訂定條文,或僅就指明的目的、個案或情況,訂定條文;及 (b) 就不同目的、個案或情況,訂定不同的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