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補充財產轉讓文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財產轉讓文書 —— (a) 該文書訂定將資產、權利或負債,從原有文書中的出讓人轉讓(不論該資產、權利或負債,是在原有文書訂立之前或之後累算或產生);或 (b) 該文書訂定任何財產轉讓文書可根據本附表第2(1)(b)條訂定的同類條文(不論是否就屬原有文書的標的之轉讓的相關事宜而訂定)。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補充財產轉讓文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財產轉讓文書 —— (a) 該文書訂定將資產、權利或負債,從原有文書中的出讓人轉讓(不論該資產、權利或負債,是在原有文書訂立之前或之後累算或產生);或 (b) 該文書訂定任何財產轉讓文書可根據本附表第2(1)(b)條訂定的同類條文(不論是否就屬原有文書的標的之轉讓的相關事宜而訂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