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本條中 —— (a) 影響甚麼能夠或不能夠轉易或轉讓(不論是一般地轉易或轉讓,還是由某特定人士轉易或轉讓)的限制、無行事能力或無履行職務能力;及 (b) 須取得同意的規定(不論如何稱述); 轉讓 (transfer)指根據內部財務重整文書作出的證券轉讓。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在本條中 —— (a) 影響甚麼能夠或不能夠轉易或轉讓(不論是一般地轉易或轉讓,還是由某特定人士轉易或轉讓)的限制、無行事能力或無履行職務能力;及 (b) 須取得同意的規定(不論如何稱述); 轉讓 (transfer)指根據內部財務重整文書作出的證券轉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