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董事等
第6條
(1) 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可罷免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罷免在該文書指明的日期生效,或在該文書指明的事件發生之時生效。 (2) 凡某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根據某僱傭合約或服務合約,獲該實體僱用、或為該實體行事、代該實體行事,或根據與該實體訂立的安排而行事,則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並不影響該合約任何一方的權利。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罷免董事等
(1) 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可罷免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罷免在該文書指明的日期生效,或在該文書指明的事件發生之時生效。 (2) 凡某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根據某僱傭合約或服務合約,獲該實體僱用、或為該實體行事、代該實體行事,或根據與該實體訂立的安排而行事,則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並不影響該合約任何一方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