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某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根據某僱傭合約或服務合約,獲該實體僱用、或為該實體行事、代該實體行事,或根據與該實體訂立的安排而行事,則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並不影響該合約任何一方的權利。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凡某訂明實體的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根據某僱傭合約或服務合約,獲該實體僱用、或為該實體行事、代該實體行事,或根據與該實體訂立的安排而行事,則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並不影響該合約任何一方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