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可規定該文書的條文具有效力,而以下事宜無關重要 —— (a) 是否已交出、交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某文書;或 (b) 登記。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可規定該文書的條文具有效力,而以下事宜無關重要 —— (a) 是否已交出、交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某文書;或 (b) 登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