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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9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9條

補充內部財務重整文書

第9條

(1) 如處置機制當局已根據第5部,訂立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原有文書),則本部適用。 (2)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訂立一份或多於一份補充內部財務重整文書。 (3) 凡原有文書本可訂定某種類條文,補充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即可訂定該種類條文。 (4) 倚據第(2)款訂立補充內部財務重整文書的可能性,無礙根據第5部(而非倚據第(2)款)訂立新文書。 (5) 第25條不適用於訂立補充內部財務重整文書。 (6)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本附表第1部就補充內部財務重整文書而適用,適用方式一如它就原有文書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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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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