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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2)款所指的通知,在該通知指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該通知無指明生效日期,則在財政司司長接獲該通知的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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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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