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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在聆訊有關研訊程序期間,主席(或署理主席)或成員(或署理成員)有所轉換,則 —— (a) 如該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同意,即使有該項轉換,聆訊仍可繼續;或 (b) 如無上述同意,聆訊不得繼續,但可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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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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