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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8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8條

初步會議

第8條

(1) 在某項申請提出後任何時間,主席可指示為以下目的舉行會議 —— (a) 使各關涉方能夠就有關研訊程序的進行,作出準備; (b) 協助審裁處為該研訊程序的進行而就爭議點作出裁定;及 (c) 整體而言,確保該研訊程序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 各關涉方或其代表須出席該會議,而該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2) 主席可主動或應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其中一方的申請 —— (a) 在經考慮該等關涉方就該研訊程序呈交的材料而認為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屬適當的情況下,發出該指示;或 (b) 在該等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或(如有某關涉方根據本款提出申請)在每一其他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 (3) 凡有會議按第(1)款所指的指示舉行,主席在該會議上 —— (a) 可給予主席認為對以下事宜屬必要或可取的指示︰確保有關研訊程序,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及 (b) 須設法確保該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就該研訊程序達成所有他們應達成的協議。 (4) 在會議舉行後,主席須就其認為適當的、關乎該會議的事宜,向審裁處作出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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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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