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主席可主動或應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其中一方的申請 —— (a) 在經考慮該等關涉方就該研訊程序呈交的材料而認為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屬適當的情況下,發出該指示;或 (b) 在該等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或(如有某關涉方根據本款提出申請)在每一其他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主席可主動或應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其中一方的申請 —— (a) 在經考慮該等關涉方就該研訊程序呈交的材料而認為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屬適當的情況下,發出該指示;或 (b) 在該等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或(如有某關涉方根據本款提出申請)在每一其他關涉方同意的情況下,發出第(1)款所指的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