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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有會議按第(1)款所指的指示舉行,主席在該會議上 —— (a) 可給予主席認為對以下事宜屬必要或可取的指示︰確保有關研訊程序,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及 (b) 須設法確保該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就該研訊程序達成所有他們應達成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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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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