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令
第9條
(1) 在某項申請提出後任何時間,如 —— (a) 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請求並同意審裁處或主席作出其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有權作出的命令;及 (b) 該等關涉方同意該項命令的全部條款, 則審裁處或主席可作出該項命令。 (2) 即使有任何在其他方面適用於作出第(1)款所述命令的規定,不論該等規定是否已獲遵守,該項命令仍可作出。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就所有目的而言,須視為在符合在其他方面適用於作出該項命令的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有關條文作出。 (4) 在本條中 —— 命令 (order)包括任何裁斷、裁定及其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