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某項申請提出後任何時間,如 —— (a) 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請求並同意審裁處或主席作出其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有權作出的命令;及 (b) 該等關涉方同意該項命令的全部條款, 則審裁處或主席可作出該項命令。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在某項申請提出後任何時間,如 —— (a) 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請求並同意審裁處或主席作出其根據本條例任何條文有權作出的命令;及 (b) 該等關涉方同意該項命令的全部條款, 則審裁處或主席可作出該項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