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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就所有目的而言,須視為在符合在其他方面適用於作出該項命令的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有關條文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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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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