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1條

特權及豁免

第1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下實體或人士就於審裁處進行的研訊程序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與假若該研訊程序是在原訟法庭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則他們便會享有的一樣 —— (a) 審裁處、主席及普通成員;及 (b) 該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及該研訊程序所涉及的證人、大律師、律師或其他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