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所有成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但僱主及工人可提名代表接受委任為代表成員,惟委任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行業委員會條例 第5條
所有成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但僱主及工人可提名代表接受委任為代表成員,惟委任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