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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第92條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第92條

財政司司長有權訂立規例

第92條

財政司司長可為更有效地貫徹本條例的目的,訂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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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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