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汞管制條例 第1條

汞管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許可證根據第35條取消,而前許可證持有人控制或管有在香港的以下東西,則署長可藉書面通知,向該持有人發出關於處置該等東西的指示 —— (a) 若無取消該證,本可出口、進口、存放或使用的化學品;及 (b) 包含該等化學品的東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