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查而取得文件及紀錄等的權力
第51條
(1) 如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 —— (a) 本條例或某規管性規定已經、正在或即將遭違反(違反事項);及 (b) 某人控制或管有關乎違反事項的文件、紀錄或資料(證據), 則本條適用。 (2) 為調查違反事項,獲授權人員可要求上述的人 —— (a) 向該人員提供證據;及 (b) 就證據提供進一步詳情或解釋。 (3) 獲授權人員 —— (a) 可複製為遵從根據第(2)款作出的要求而提供的證據,或以其他方式記錄其細節;及 (b) 可將該證據保留一段期間,而該期間是為作進一步查驗或測試或複製或以其他方式記錄而合理所需的。 (4)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作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5) 任何人不得以若遵從根據第(2)款作出的要求便可能會導致自己入罪為理由,而獲免遵從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