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提控,如何處置檢取物品
第60條
(1) 如有人就檢取物品而根據本條例被控犯任何罪行,則不論該人是否被裁定犯該罪行,本條均適用。 (2) 法院或裁判官可主動或應申請,命令將上述檢取物品 —— (a) 交還 —— (i) 如該物品是從某人處檢取的——該人或該物品的擁有人;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該物品的擁有人; (b) 沒收歸政府所有;或 (c) 按法院或裁判官認為適當的另一方式處置。 (3) 第(2)款所指的申請,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a) 獲授權人員; (b) 如上述檢取物品是從某人處檢取的——該人;或 (c) 該物品的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