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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管制條例 第2條

汞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如某物品是藉第59(2)(b)或60(2)(b)條所指的命令沒收,則只有在該命令是由於該物品的擁有人在該命令作出之時身分不詳或無法聯絡而作出的情況下,該擁有人方有權獲得第(1)款所指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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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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