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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管制條例 第6條

汞管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申索第(1)款所指的補償 —— (a) 如申索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以內——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區域法院提出;或 (b) 如屬其他情況——須在區域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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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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