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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管制條例 第63條

汞管制條例 第63條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等

第63條

(1) 如以下條件就某人而獲符合,該人即屬犯罪 —— (a) 該人 —— (i) 為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的目的,向公職人員提供任何資料;或 (ii) 向公職人員提供任何資料,充作遵從某規管性規定; (b) 該資料在某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 (c) 該人知道該資料在該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在該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在本條中 —— 資料 (information)包括文件、紀錄、詳情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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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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