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僱主就僱員被指稱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作為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罪行,則在有關檢控程序中,該僱主如確立以下情況,即為免責辯護 —— (a) 該僱主既不知道亦無同意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作為;及 (b) 該僱主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 —— (i) 防止該僱員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作為;或 (ii) 防止該僱員在其受僱期間,作出或沒有作出該類作為。
汞管制條例 第2條
凡僱主就僱員被指稱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作為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罪行,則在有關檢控程序中,該僱主如確立以下情況,即為免責辯護 —— (a) 該僱主既不知道亦無同意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作為;及 (b) 該僱主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 —— (i) 防止該僱員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作為;或 (ii) 防止該僱員在其受僱期間,作出或沒有作出該類作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